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
 |
|
| |
|
| |
|
|
|
|
 |
联系我们 |
 |
|
 |
公司名称: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B座1420室 |
 |
邮 编: |
100176 |
 |
电 话: |
010-67868305 |
 |
传 真: |
010-67868307 |
 |
理 赔: |
010-67862784 |
|
|
|
|
 |
险种介绍 |
 |
|
|
|
本公司承保业务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财产利损险
机器损坏险
机损利损险
货运险
公众责任险
火灾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 |
产品责任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险
中华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工程险
旅行社责任险 |
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综合险--基本险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仅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
(二)发动机缸体单独损坏、轮胎(含钢圈)单独损坏;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五)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八)自燃;
自燃,指保险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
(九)玻璃单独破碎;
(十)灯具或车镜单独损坏;
(十一)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二)不明划痕;
不明划痕,指车体无明显碰撞痕迹,仅外表漆面划伤,但又无法确定肇事责任人的。
第二节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30%为限。
除外责任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
(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碾压石子或其他物品,致使石子或其他物品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三节 总除外责任
(本节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第七条 在本保险单项下,不论下列任何原因和情形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叛乱、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人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机动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11.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九)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地震;
(十一)在承保区域外;
(十二) 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节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十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投保时,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实施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分为下列三种赔偿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及赔偿限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仅对人身伤亡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四档;
(二) 仅对财产损失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四档;
(三) 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都进行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档,但最高赔偿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仅采用方式(三):即赔偿限额中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类责任。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1万元、2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六个档次。
第十二条 主车、挂车均已投保的,挂车与主车连接后即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五节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可以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约定,但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每满12个月,则按一个年度保险费计收,尚有不足一年的,另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企业财产保险
产品介绍
财产保险是为工商企业、服务行业、宾馆酒店、写字楼、提供贷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对财产有权益者提供的综合保障。
二、 保险标的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其他人共有、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三、 产品特点
(一) 列明保险责任,同时列明除外责任。
(二) 财产分布在多处地点时,要求分别列明每处地点保险金额大小。
(三) 通常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四、 承保的主要风险
(一) 自然灾害(火山爆发、雷电、台风、冰雹、、雪崩、暴雨、洪水等)。
(二)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地面突然下陷、飞机坠毁、飞行物体坠落、
水箱、水管爆裂等)
五、 除外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 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七)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
(八)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六、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财产的帐面原值、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的乘积。
七、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八、 赔偿处理
(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态。
(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
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
规定逐项计算。
(三) 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保险公司
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
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
赔偿,但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九、 索赔期限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不的超过两年。
一、 产品介绍
财产一切险是为工商企业、服务行业、宾馆酒店、写字楼、提供贷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以及其他对财产有权益者提供全面保障的一种综合保险,其责任范围比财产保险广泛。
二、 保险标的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其他人共有、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
上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三、 产品特点
(一)保障范围全面,列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以外的风险均能得到保障。
(二)通常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四、 承保的主要风险
承保除了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
五、 除外责任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
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
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损失和费用;
(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
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
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六、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财产的帐面原值、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与保险
费率的乘积。
七、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八、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
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
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
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
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
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八、 索赔期限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承保具体险种请咨询本公司电话:67868305
|
|
|
|